《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》(發改價格[2007]670號文件),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原建設部(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)于2007年聯合發布的一份重要規范性文件。該文件通常被行業簡稱為“670號文”或“監理取費670號文”,旨在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的收費行為,維護發包人和監理人的合法權益,促進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。
在670號文出臺之前,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收費存在標準不一、市場競爭無序、部分項目收費過低導致監理服務質量難以保障等問題。為改變這一狀況,兩部委聯合制定了此規定,其核心目的在于:
670號文對監理收費的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:
670號文的實施,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對監理行業產生了深遠影響:
- 積極方面:它有效地遏制了惡性低價競爭,穩定了監理市場價格,保障了監理企業的基本生存空間,對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和工程質量安全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。
- 面臨的挑戰:隨著建筑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經濟環境的變化,固定分檔定額的計費模式也暴露出一些問題,如未能充分反映不同項目監理工作量的實際差異、與完全市場化協商的靈活性要求存在一定矛盾等。
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《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》(發改價格〔2015〕299號),已全面放開包括工程監理費在內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,實行市場調節價。這意味著,670號文中關于政府指導價的規定自2016年起已不再執行。
670號文并未被明文廢止。在目前的實際市場中:
1. 法律地位:它作為一部行業重要的歷史文件和計價參考依據,其規定的計費方法和標準(尤其是分檔定額表)仍在各類招標文件、合同談判中被廣泛參考使用。
2. 參考作用:670號文提供的計算基準和框架,為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服務價格提供了一個公認的、透明的參考基準,避免了完全無據可依的議價。
3. 行業慣例:許多項目,特別是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為主的工程,在編制概預算或招標控制價時,仍會依據或參照670號文的標準進行計算。
發改價格[2007]670號文件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收費制度演進中的一個里程碑。它在其生效期間,為規范監理市場、保障服務質量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。雖然當前監理收費已實行市場調節價,但其確立的科學計價方法和詳細標準體系,至今仍在行業中發揮著重要的“參考基準”作用。理解670號文的內容和歷史地位,對于準確把握當前監理服務定價的市場實踐和行業慣例,依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。
如若轉載,請注明出處:http://www.mobilejoy.com.cn/product/29.html
更新時間:2026-04-28 17:08:22
PRODUCT